权利抵押/Right Mortgag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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权利抵押(Right mortgage),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。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,权利本身蕴含着不菲的价值,可以转化为巨大的金钱利益,其担保功能不容忽视。

收录时间:
2022-12-14

权利抵押(Right mortgage),指以不动产他物权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担保。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,权利本身蕴含着不菲的价值,可以转化为巨大的金钱利益,其担保功能不容忽视。《日本民法典》369条永佃权、地上权可作为普通抵押权的客体,其他特别法还规定工业所有权、土地使用权、矿业权等权利可作为抵押权的客体。我国台湾地区《民法》第882条“地上权、永佃权、及典权,均得为抵押权之标的物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他物权,局限于土地使用权,有待于进一步的扩展。

权利抵押因与土地关系密切,具有稳定的交换价值,对权利抵押,我国实行的是登记成立要件主义,未经登记不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。 而权利质押通过交付质物,足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利用、处分和收益的权利,以占有而非登记为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,是其区别于权利抵押的一个显著特征。但对于性质上难以交付的权利之质权,如可以转让的股票、商标专用权、专利权等,法律特别规定以公示方式表明权利的变动或限制,即以登记为生效要件,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。 与权利抵押生效要件不同,权利质押的生效要件为占有或登记。

在抵押中,因为抵押权人不实际占有抵押物,若抵押物价值降低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,债权人有保全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,权利抵押权人同样享有抵押权人的权利。 据担保法第51条规定,即权利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,恢复价值,提供担保。 另外,根据司法解释,在抵押物丧失、毁损或被征用情况下,抵押权并不消灭,而转移到其代位物上,即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、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。而权利质押权人的权利较之与权利抵押权人,表现为更为灵活和主动。 此外,在保全上,不仅仅有要求提供担保权,还有限制处分和紧急变价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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